强化经营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新增类型化不正当竞争行为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发布:2022-01-18 14:48:52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必须维护公竞争的市场秩序,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经过一年多的努力,新修订的《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修订的背景是什么?有哪些突出亮点?日前,《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了牵头起草《条例》修订的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相关部门和法律专家。

高位推动 高质量立法

作为《条例》的主要上位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7年11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2019年4月再次修正部分条款。修订前的《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于1995年制定,经1997年、2012年两次修正,其中的部分规定已不符合国家有关上位法规定。

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在四川省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情况执法检查时指出,四川工作基础扎实,有条件为法律的完善及全国的市场环境建设贡献更多的智慧和经验。四川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彭清华等领导就《条例》修订作出要求,明确提出了《条例》修订任务。

按照四川省政府2021年的立法计划,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牵头《条例》修订起草工作。省局成立了工作专班,配套专项经费,提供充分保障,确保修订质量。其间,工作组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认真开展论证评估,谨遵立法程序,及时提请审查。2021年11月25日,《条例》经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苟小兰表示,《条例》修订工作注重增强部门协同度,提升保护精准度和解决问题靶向度。围绕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衍生出的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参考借鉴上海经验做法,先后赴重庆、山东、浙江等省(市)开展实地调研,充分吸收院校研究成果,广泛听取首届行政立法咨询专家、法律业界人士建议,深入省内自贡、德阳、遂宁等地,全面收集市(州)市场监管局、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有关行业单位意见建议,着力解决制约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突出问题,提升法律的针对和实效

“四川特色”体现立法新理念

修订后的《条例》共6章32条,分为总则、反不正当竞争环境建设、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据介绍,《条例》在贯彻落实国家法律精神和相关要求的同时,注重突出地方特色,通过探索建立区域执法协作机制、发挥监管合力、丰富竞争政策实施工具等创新举措,积极促进四川省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正加速推进。为了强调构建区域协同执法机制,尤其是为了回应建设成渝双城经济圈的制度需求,《条例》在总则中规定:“推动建立川渝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作机制,与重庆市开展联动执法,从执法标准统一、执法信息共享、执法结果互认等方面加强协作,促进川渝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和市场环境优化。”《条例》还规定了各地区与各部门间应加强沟通协作,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

“反不正当竞争环境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靠多方主体共同努力。”四川大学法学院创新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袁嘉表示。因此《条例》用专章规定“反不正当竞争环境建设”相关内容,从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监督检查部门、县级以上人大,到全社会任何组织和个人,围绕多角度、多主体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共同营造公竞争环境。

“将成渝双城经济圈、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等内容写进《条例》,实际上是把相关重大决策、工作机制落实到法规层面,体现出立法理念的转变。”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竞争处处长姜文彬说。

新增类型化不正当竞争行为

《条例》规制了以下7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和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据了解,《条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地方实际与执法实践,在上位法基础上对类型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细化。

袁嘉表示,此次修改主要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依据,进一步厘清了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新增了许多顺应现实需要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此次修改变动较大的部分”。

具体而言,《条例》除规定了商业混淆行为的基本类型外,还分别对“使用”“引人误认”和“有一定影响”做了进一步解释;规定了商业贿赂行为主体、目的、手段和不属于商业贿赂的行为;关于虚假宣传,明确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关系,用列举的方式界定了宣传行为;完善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相应保密措施以及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完善了有奖销售应明确规定的信息类型,以及谎称有奖的情形;明确了商业诋毁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信息;列举了五种互联网新型不正当行为。

目前商家热衷于在线上线下开展有奖销售。《条例》在不正当有奖销售条款,秉持有利于消费者原则,明确“有奖销售活动开始后,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开奖方式、兑奖方式等信息,不得另行附加条件或者限制,但是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

随着互联网台经济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比如流量劫持、强制不兼容等。此类行为的特点是,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其他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条例》在上位法基础上,对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制。同时,增加“未经用户许可或者授权,下载、安装、运行、更新应用程序,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设备、功能或者程序正常运行”的规制条款,以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

在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方面,《条例》规定了监督检查部门对其他国家机关、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支持、包庇、参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通报义务。可以通报该机关、单位,同时抄告该机关、单位的上级或者主管部门。相关机关、单位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条例》总则第一条明确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是《条例》的重要任务之一。”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主任谢文强认为,《条例》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关系。

谢文强表示,自己长期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深知在市场经济中经营者和消费者是相互依赖不可分离的,但由于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等诸多因素,消费者往往处于市场比较弱势的一方。为此,国家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予以专门保护。《条例》所列举出的7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对应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系,可以分为直接侵害消费者权益和间接侵害消费者权益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虚假宣传、不正当有奖销售和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3种;间接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4种,分别是商业混淆、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和商业诋毁。自己将在以后的消费维权法律工作中,更加注意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更加合理地运用《条例》,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本报记者 刘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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