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火电厂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本次修订是对《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的整合修订。新标准的适用范围完全涵盖 GB 13223-2011 和 GB 13271-2014 的适用范围,不再区分发电与供热。本次修订根据生态环境标准的最新体系要求,以及标准内容的需要,保留原标准中的火电厂、锅炉、标准状态、含氧量的定义,删除了W形火焰炉膛、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机热载体锅炉、烟囱高度等5 个术语。与原标准相比,本次增加“密闭”和“封闭”术语,以明确界定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最终,本标准确定了火电厂、锅炉、标准状态、含氧量、密闭、封闭、新建设施、现有设施等8 个术语。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本次修订将属于 GB 13223-2011 管控范围内的锅炉,及GB 13271-2014管控范围中的单台出力 65 蒸吨/小时(45.5 兆瓦)及以上层燃炉、抛煤机炉和热水锅炉统一管理,制定统一的排放限值。为进一步保障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的实施成效,本次修订将单台出力 65 蒸吨/小时(45.5 兆瓦)及以上锅炉的颗粒物、SO2、NOx 的排放限值统一确定为10 mg/m3、35 mg/m3、50 mg/m3。
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火电厂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完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我部组织修订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火电厂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修订 GB 13223—2011、GB 13271—2014),现公开征求意见。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4月24日前将意见书面反馈我部,意见的电子版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 李中岳
电话:(010)65645610
传真:(010)65645611
电子邮箱:dqsxmc@mee.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毋振海
电话:(010)84926394
传真:(010)84926394
电子邮箱:wuzh01@craes.org.cn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 火电厂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3.《火电厂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修订GB 13223—2011、GB 13271—2014)编制说明.pdf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6年3月24日
(此件社会公开)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3.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5.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7.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8.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9.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10.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生物质能产业分会
11.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有限公司
12.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3.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
14.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
15.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
16.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7.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8.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
19.国能生物发电集团有限公司
20.中国光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21.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2.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内征求综合司、法规司、科财司、固体司、环评司、监测司、执法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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