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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刑诉法修正案》第117条的规定,传唤、传唤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
2、如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传唤、拘留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3、而且不得以连续传唤或者强制传唤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4、传唤、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5、公、检、法机关传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应当立即讯问。
6、讯问结束后,应当根据案件情况作出不同处理:认为依法应当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可以采取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认为不宜适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释放,不得变相拘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