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分公司《关于设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县支公司的请示》(辽阳光产〔2021〕231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抚银保监复〔2022〕10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设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县支公司的请示》(辽阳光产〔2021〕231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分公司筹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县支公司。
二、你分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重新提出设立申请。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分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我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抚顺监管分局
2022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