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投资能力自律准则“上新”,信披不准时将被问询

来源:北京商报网 发布:2022-06-09 08:03:39

险资运用渠道不断拓宽,行业也在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力度。6月8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保险业协会”)发布《保险公司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自律管理准则(试行)》(以下简称《自律准则》)。

《自律准则》对保险公司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中自律管理的工作机制、自评估、披露内容及要求、从业人员管理和自律措施等进行了规范。业内专家表示,服务上亿消费者的保险公司需要承保业务和投资收益双轮驱动,所以有必要让消费者了解保险公司的投资团队以及投资结果等情况。

根据监管要求,保险公司自行或受托开展无担保债券、股票、股权、不动产等投资管理业务的,均应以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为前提和基础,并应坚持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工作。保险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月28日,共有122家保险公司具备不同类型的投资管理能力合计287项。

对于保险公司披露投资管理能力信息的必要性,资深精算师徐昱琛表示,保险公司需要承保业务和投资收益双轮驱动,对于寿险公司而言,投资收益尤其是长期投资能力更为重要。为了让消费者了解保险公司的投资情况,需要保险公司对于投资信息进行披露,也有必要让消费者了解保险公司的投资团队以及投资结果等情况。

《自律准则》明确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是保险公司的持续性责任,要求保险公司应当依法依规、扎实稳妥开展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工作,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完整性,树立“一次通过”意识,做到“成熟一项,披露一项”,尽量避免信息补正和撤回等行为,杜绝“带病披露”“闯关披露”等现象。

在自律管理工作机制和自律措施方面,《自律准则》明确保险业协会是保险公司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自律管理工作的实施主体,要求保险业协会做好服务工作。并提出保险公司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存在披露不及时、内容不准确、材料不完整或存在其他需问询事项的,保险业协会有权印发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问询函,要求公司就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并补充信息。徐昱琛表示,保险业协会有权印发问询函的规定,压实了保险公司投资管理能力披露主体和监督主体的责任,改变了以前监督主体不明确,靠普通投保人、投资人监督的情况。

在从业人员管理方面,《自律准则》明确从业人员范围,强调从业人员应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并要求保险公司应重视和加强投资管理能力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强化职业操守和合规意识,守住风险底线。

实际上,银保监会曾在2020年印发《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做出调整,将原有的九项投资管理能力合并为七项,并正式取消投资管理能力备案,同时强化保险机构主体责任,并就此提出了一系列的详细要求。对此,徐昱琛表示,两个规定是相互配套的,今天发布的《自律准则》,可以让保险公司强制地做一些相关披露,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保险公司投资运作情况,做好产品的选择,两个通知相辅相成。

可以看出,行业在持续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力度,未来保险公司在相关信息披露方面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徐昱琛建议表示,大型保险公司需要服务上亿消费者,中小保险公司也有几十万上百万客户,所以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一定要重视。在披露过程中,披露的口径要一致,要有相应的部门和相应的一个高管来负责该事项,同时也要及时准确披露这些信息,如果信息披露延期要及时报备,出现疏漏和偏差也要及时进行更正。

保险业协会也表示,未来将继续加强会员服务和行业自律工作,推动保险公司不断提升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水平,加强保险公司投资管理能力自律管理。通过教育培训、调研座谈、日常交流等多种方式,引导保险公司扎实稳妥推进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和信息披露工作,强化“成熟一项、披露一项”和“一次通过”意识。

北京商报记者 陈婷婷 李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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