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女子违规徒步遇难 法院: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 免责条款无效!

来源:险联社微信号 发布:2022-07-01 09:53:19

一女子户外徒步时违反规定进入保护区,不幸遇险身故。事后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事故:遇大风雨雪遇难

2019年6月6日,王某与其他6名徒步者在成都集合,包车前往卧龙,天黑后,他们破坏防护围栏,进入登山区域。6月11日中午,一行人准备翻越海拔4890米的大雪塘垭口,并在谷底宿营。下午,因突发大风雨雪天气,王某因路线选择不当不慎失足坠亡。

后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王某等7人均明确知晓穿越地点为卧龙保护区的缓冲区、核心区,禁止一切旅游、徒步等活动。为躲避监管,7人专门选择在夜间进入,最终酿成悲剧。

官司:保险公司拒赔被起诉

徒步登山前,王某通过某旅游保险网在某保险公司处为自己投保了《户外运动高风险计划四》7天短期保险,并未其缴纳保费38元。

2021年3月,王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进行赔偿。

6月30日,北京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这起案件,庭审过程中,当事双方各执一词。

原告认为,王某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意外险,结果徒步时遭遇意外身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应该由被告进行赔偿。

被告认为,王某的死亡是因其违规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致,这种违规穿越行为不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保险单中有明确规定。

焦点:应对“免责条款”充分提示

经审查,朝阳法院认为保险单将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作为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履行说明提示义务。而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其对投保人进行了相关免责条款的提示,因此无权主张拒赔。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向王某亲属赔付保险金52.5万元。

案件主审法官孙璟钰表示,传统纸质投保材料转变为电子化投保后,投保人与保险人就投保内容的合意仅能体现在互联网投保单、电子保单及电子保险条款中,进入诉讼的大量保险纠纷案件均反映出互联网投保流程不规范的情形,包括对免责事项未进行提示说明、保险条款未交付等。

法院建议,保险公司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时,应加大对免责事项的提示和明确说明力度,并严格按照《保险法》规定的方式提示此类条款。对于通过定义性条款限缩理赔范围从而产生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内容,也建议对投保人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最大限度的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最后,小编想说消费者买保险的目的就是寻求一份保障,降低未来不确定风险造成的损失。所以保险服务对于客户来说最重要的毋庸置疑是理赔。如果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却没有得到理赔,那么买保险没有任何意义。保险公司完全没必要为了一份保单而丢掉自己的名声,要知道在竞争如此激烈的环境下,其实每一次的理赔都是保险公司最好的广告,因为理赔的实现是公众认可保险的坚实基础,也是推动公司乃至整个保险行业发展的关键要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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