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热文:人身保险产品信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来源:中新经纬 发布:2022-08-02 17:58:02

中新经纬8月2日电 2日,银保监会就《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31日:


(资料图)

一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rsxmt@cbirc.gov.cn,邮件标题注明“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所代表机构或个人。二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银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邮编:100033),信封注明“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银保监会介绍,起草《办法》意在规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的立法目的、披露范围和原则。

第二章“信息披露主体和披露方式”明确了保险公司为产品信息披露的主体,信息披露对象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同时,明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银保信等机构作为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的行业公共平台,为社会公众及保险消费者提供权威的信息查询渠道。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和披露时间”明确了保险公司应披露的产品材料信息,包括产品条款、费率、现金价值表等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信息。明确保险产品在售前、售中、售后全过程的信息披露内容,以及服务特殊人群的信息披露要求。

其中,第保险公司销售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应当在销售过程中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向投保人提供产品说明书,产品说明书应当结合产品特点,按照监管要求制定。保险公司通过产品组合形式销售人身保险产品的,应当分别提供每个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对应的产品说明书

第十四条拟明确:保险公司在保单承保后,应为投保人提供电话、互联网等方式的保单查询服务,建立可有效使用的保单查询通道。保单查询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产品条款,保单号,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信息,保险销售人员、保险服务人员信息,保险费,交费方式,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待期,保单生效日,销售渠道,查询服务电话等。

第四章“信息披露管理”明确了保险公司应当完善内部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机制,披露材料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保险公司不得授权或委托个人保险代理人自行修改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同时,明确了保险公司隐私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拟明确:保险公司不得授权或委托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行修改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自行修改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第二十四条拟明确:保险公司及其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违规泄露客户信息。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客户信息保护管理,建立客户信息保护机制。

第五章“法律责任”明确了保险机构相关管理人员在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材料制定、使用等方面的责任,同时明确了保险机构和相关责任人违反办法规定行为的监管举措。

第二十八条拟明确:保险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计、修改、使用产品信息披露材料的,由中国银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保险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时间和实施适用的规则。

银保监会表示,《办法》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加强外部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强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为目的,优化信息披露方式,顺应互联网技术应用趋势,方便保险消费者快速获取产品关键有效信息;以依法全面从严监管为导向,强化保险机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尽义务,加大对各类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监督问责力度。(中新经纬APP)

编辑:董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