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新城支公司银城营销服务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唐银保监罚决字〔2022〕17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新城支公司银城营销服务部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靳堃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遗失 | ||
行政处罚依据 |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 ||
行政处罚决定 | 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新城支公司银城营销服务部予以警告,处1万元罚款。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唐山银保监分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2年9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