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今日报丨大动作,寿险与长护险责任转换拟试点!为啥转、怎么转、有何商机?

来源:A智慧保微信号 发布:2022-10-26 10:05:30

近年来,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加速,老年群体的长期护理需求也不断激增。

尽管早在2016年我国就已启动政策性长护险的试点工作,但不可否认的是,受城市发展水平、各地试点节奏不一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国民的长期护理保障与服务需求仍存巨大缺口。

在此背景下,以风险管理见长的商业险公司,除积极参与政策性长护险的经办业务外,还能从支付端承担哪些保障职能,监管又该如何调动险企发展商业长护险的积极性?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A智慧保』获悉,为推动加快发展商业长护险,10月24日,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向人身险公司下发了《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护险责任转换业务(简称“转换业务”)试点。

究竟,何为转换业务,具体该如何转换?转换业务试点对于行业和消费者而言又有哪些重要意义?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先来上干货!首先要了解下何为转换业务。

依据征求意见稿,转换业务主要是指人身险公司根据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的自愿申请,将处于有效状态的人寿保险保单中的满期给付或死亡责任,通过科学合理的责任转换方法,转换为护理支付责任,以支持被保险人在因意外伤残或特定疾病等原因进入到护理状态时,提前获得保险金赔付。

那么,从实操层面看,人寿保险与长护险的护理支付责任究竟该怎么转换?对此,征求意见稿给出两种责任转换方法,分别是保单贴现法和精算等价法。

具体而言,保单贴现法适用于申请办理转换业务时,被保险人已经进入到约定的护理状态。该办法下,人身险公司将以身故金折价的方式,将原本在身故时才能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提前作为护理保险金给付到被保险人。

再来看精算等价法,该转换方法适用于申请办理转换业务时,被保险人尚未进入到约定的护理状态。该办法下,人身险公司会将人寿保险的部分保单价值作为转换基础转换为长护险的保单价值,并以转换后长护险的保单价值计算长护险保额;在申请办理转换业务后,如被保险人进入到约定的护理状态,人身险公司将按转换得到的长护险保额进行给付。

值得一提的是,文件除给出责任转换方法外,还特别规定了保单贴现法和精算等价法的适用产品和人群范围,以及护理状态的判定条件、操作流程、精算规则和产品备案等内容。

如在适用产品范围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人身险公司在使用保单贴现法开展转换业务时,应选取销售时未附加其他人身险产品,且保险金额平准的个人普通型人寿保险保单,且保险保单合同生效时间应超过两年。对此,有专业人士指出,保单贴现法主要适用于定额寿、终身寿等产品,不包括增额寿险等产品;人身险公司使用精算等价法开展转换业务时,应选取个人普通型人寿保险。由此可见,精算等价法的产品使用范围更加宽泛。

在人群范围上,使用保单贴现法进行保险责任转换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原则上应大于18周岁(含);险企在使用精算等价法进行责任转换时,被保险人原则上应处于健康状态,且年龄大于18周岁(含)。此外,人身险公司还可基于风险控制的需要,合理设置申请转换业务的被保险人年龄上限。

护理状态判定条件方面,保单贴现法与精算等价法类似,即当被保险人罹患10种特定疾病,或因意外伤害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的第1至3级伤残。此外,包含上述10种特定疾病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还鼓励人身险公司额外进行病种扩展,将与护理需求相关性较高的疾病纳入到保障范围。

此外,针对保单贴现法和精算等价法的操作流程、精算规则、备案要求等方面,征求意见稿也进行了详细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人寿保险与长护险责任转换业务并非想做就做,毕竟这项业务涉及较多的服务链条和内控流程,为达到稳健试点的目的,此次征求意见稿也给人身险公司提出六项具体要求,即:

一是人身险公司需在充分评估公司人寿保险产品特点、长护险经营和服务能力的基础上,科学审慎地选择责任转换方法。鼓励各人身险公司选择使用保单贴现法来开展转换业务试点,以更好加大对失能人群的保障力度。

二是人身险公司要根据通知的有关要求,科学设计试点方案,具体试点方案向银保监会报告后即可实施。试点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几大内容,分别是:参与转换业务试点的可行性分析;责任转换方法及适用的人寿保险产品;转换业务发展规划,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有关情况,信息系统、操作流程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建设情况;提供护理服务的有关情况、信息披露有关材料等等。

三是人身险公司要严格按照试点方案落实各项准备工作,应建立涵盖业务宣传、信息披露、核保核赔、护理支付等环节的转换业务运营体系,以及内部管理机制,稳步开展试点,做好风控工作,并且需在半年度和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报送相关试点进展情况。

四是人身险公司需从保障消费者保单利益、满足被保险人护理需求出发,坚持以人为本,提供符合其实际需求且可自主选择的转换业务;坚持便捷高效,确保客户申请办理转换业务操作简便、流程清晰,提升赔付的办理时效;坚持合规经营,加强业务培训和合规考核,宣传材料应由总公司统一制作等。

五是人身险公司应在其官方网站的显著位置,向社会公众披露可申请转换业务的人寿保险产品名称、条款以及适用的责任转换方法,保单贴现法下护理贴现金额的计算方法、相关假设和贴现金额表,精算等价法下转换说明书、转换得到的长护险产品名称及条款。

六是人身险公司要做好各类经验数据的分析和积累工作,全行业通力协作逐步编制我国护理状态下的生命表,为转换业务和商业长护险的长期稳定发展构建数据基础。

『A智慧保』注意到,对于人寿保险与长护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具体时间,征求意见稿拟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期限暂定为两年。并且,参与转换业务试点的经营主体范围较为宽泛,即经营普通型人寿保险的人身险公司均可参与转换业务试点。

事实上,监管拟推动人寿保险与长护险责任转换并非首次谈起。

早在2020年,银保监会联合12部委印发《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中就曾提出“研究建立寿险赔付责任与护理支付责任转换机制,支持被保险人在失能时提前获得保险金给付,用于护理费用支出”。如今征求意见稿的下发,也预示着转换业务即将从探索研究进入实操阶段。

谈及人寿保险与长护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意义,一家人身险公司产品部负责人对『A智慧保』坦言,从支持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的角度看,该项业务试点落地,有助于加强对失能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与服务保障,填补巨大的市场需求;从保险业强化保障本源的角度看,该项业务也可以巧妙地将储蓄型的人寿保险产品责任转换为长期护理保障,这既符合监管导向,也契合消费者需求。

其实,说起长护险,很多人第一时间会想到被誉为社保“第六险”的政策性长护险。的确,公开资料显示,早在2016年我国就已开启政策性长护险的试点工作。据国家医保局披露的数据,截至今年3月底,政策性长护险试点近六年来,已覆盖49个城市、1.45亿人,累计有172万人享受长护险待遇。

但不可否认的是,当前我国巨大的长期护理保障与服务需求,尚未得到有效满足。

日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瑞士再保险瑞再研究院联合发布的《中国商业护理保险发展机遇——中国城镇地区长期护理服务保障研究》报告就指出,据估算,2021年我国城镇地区老年人的长期护理服务总需求约为1.4万亿元,保障缺口约为9217亿元,约占护理服务需求的 65%。

在护理支付层面,《报告》指出,目前家庭支出仍是失能老人支付护理服务费用的主要来源,占所有可用资金的96%,而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基金支出占比仅在3%左右。

国民长期护理保障与服务需求存在较大缺口的现状下,加快引导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开发长护险产品,丰富长期护理保障与服务供给成为当务之急。

然而,从过往的商业长护险的发展经验来看,险企开发该类产品的动力并不高。此前『A智慧保』也曾粗略统计,截至今年2月26日,在中保协人身险产品信息库可查询的在售长期护理保险仅有83款。这与健康险产品大户“重疾险”的在售产品数量相比显得微不足道。至于险企开发长护险缘何积极性不高的原因,『A智慧保』也进行了深入分析:

2022年2月26日

商业健康险下半场⑤:深度探讨社保“第六险”,商保如何撑起“半边天”?

而今,随着人寿保险与长护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即将开启,险企开发长护险的积极性能否被激活?

上述保险公司产品部负责人认为,后续随着业务试点的落地,一方面会促使较多险企积极探索开展转换业务,以此增强产品保障力度和对客户的吸引力;另一方面也将调动起保险机构开发长护险产品的积极性,毕竟转换业务中精算等价法这一转换方式需对应到具体转换的长护险产品。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专员王言也表示,利用人寿保险的存量准备金开展转换业务,不仅可以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长期护理保障需求,也将有效增加商业长护险供给的路径,缓解失能人群护理费用压力。并且,该业务也是对于保险形式和内容的进一步创新,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长护险的认知。

征求意见稿也明确表示,鼓励人身保险公司在开发普通型人寿保险产品时,在保险条款中增加使用保单贴现法进行保险责任转换的内容,为被保险人扩展长期护理保障责任;鼓励人身险公司发挥专业优势,探索提供适合社区护理、居家护理和机构护理的护理支付方式,满足客户差异化的护理保障需求。

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后续人身险人寿保险与护理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逐步推进,商业长护险市场也将得到更好发展,同时对于人寿保险产品来说也是一次扩展保障责任,吸引更多用户投保的契机。

不过,从实操落地层面看,人身险公司若想做好转换业务还面临诸多挑战,如对于长护险保障缺乏足够数据积累,在转换责任、赔付上难以作出精准合理的风险判断等。

为了转换业务试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步推进,此次征求意见稿也作出了诸多规范,如对于精算等价法的转换比例,文件明确要求:人寿保险保单的投保人在提出转换业务申请时应明确转换比例,转换比例的取值范围应不得低于10%,且不得超过50%。

人身险公司可综合评估采用精算等价法的转换业务的风险状况,自行设定转换后长期护理保险保额上限。

此外,在给付方式上,人身险公司可选择一次性给付或分期给付,其中分期给付的,应综合考虑自身风控能力和经验数据充足性,合理设计护理保险金最高给付期限。

当然,长期来看,转换业务试点也势必少不了监管的长期关注,征求意见稿也透露,后续监管会持续强化试点监督工作,高度重视转换业务问题的投诉举报,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将严肃处理,甚至暂停涉事险企开展转换业务试点。这更说明,未来险企想要参与转换业务试点,必须具有较高的合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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