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报废机动车回收建设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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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当代先锋网 发布:2022-06-09 05:57:31
  • 近日,贵州省商务厅联合省发改委、工信厅等7个部门共同印发《贵州省报废机动车回收建设管理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旨在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建设管理,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与再生资源产业结合,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全产业链生态,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路,突出绿色化、集约化、市场化、专业化发展,提高回收利用效率、服务水平和环保水平。

    《办法》从科学规划布局、资质认定和管理、回收拆解行为规范、回收利用行为规范、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详细安排部署。

    《办法》明确,由贵州省商务厅负责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省商务厅对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材料审核,配合省商务厅组织实施现场验收评审和监管,加强行业监测分析。

    在加强科学规划布局方面,坚持供需总体紧平衡原则,统筹考虑区域位置、汽车保有量、行业发展前景等因素,根据所在地区(地级市)年总拆解产能、地区单个企业最低年拆解产能、回收报废车辆成本等要素进行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引导和鼓励已获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的企业,通过改扩建、整合等方式做大做强,推动资质认定企业三年内达到国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单个企业最低年拆解产能标准的80%以上。

    在资质认定和管理方面,明确严格按照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同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应当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报废机动车拆解指导手册等相关技术信息。

    在回收拆解行为规范方面,回收拆解企业在回收报废机动车时,应当核验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身份证件,逐车登记机动车型号、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动力蓄电池编码等信息,并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机动车号牌。无法提供本条第一款所列三项证牌中任意一项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在回收利用行为规范方面,明确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录入“商务部服务系统”。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对出售用于再制造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按照商务部制定的标识规则编码,其中车架应当录入原车辆识别代号信息。

    在监督管理方面,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备案、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6大情况。

    《贵州省报废机动车回收建设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原文如下:

    贵州省报废机动车回收建设管理暂行实施办法.docx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方亚丽

    编辑朱登芳

    二审张恒新

    三审孙晓蓉

    关键词: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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