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观点:医疗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利国利民利医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发布:2022-02-24 08:45:03

日,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联合发布的《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明确,医疗机构应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据2月22日《光明日报》报道)

但凡去医院看过病的人几乎都曾有这样的经历:今天在这家医院看病,医生让患者做一系列的拍片、CT等影像检查,明天去那家医院看病,同样的检查还要重新做一遍。如此“重复检查”不仅让患者多花钱,也让患者在时间上“耗不起”。

其实,很多时候,接诊医院对于患者已经做过的检查项目进行重复检查、过度检查,其目的并非追求检查结果的科学准确,而是出于医院的创收赢利考虑,是以医院为本,以赢利为本,而非以病人为本,以服务为本。然而,为了医院的创收和医生的个人收入而不顾病人利益,浪费病人的时间和金钱,是违背医学人道主义的。

今后,各地医疗机构在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检查检验项目质量评价并合格后,将会取得相应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统一标识,即“HR”。其互认范围为该质控组织所对应的地区,如“北京市西城区HR”,就是北京市西城区内医疗机构互认。而参加国家级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其互认范围为全国,如“全国HR”,就是全国的医疗机构都应互认。

这样一来,患者只要持有标注这种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报告单,就可以在相应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实现“一单通”。显而易见,通过这种质量认证、统一标识的方法,可以有效避免过去由于各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不承认而导致的大量重复查验。这对于减少过度检查、节约医疗资源、降低患者负担和社会医保支出,以及倒逼医疗机构提高医学检查检验技术水都有显著意义。

一方面,因为患者检验单上有了医疗主管部门规定的“HR”标识,接诊医生就没有理由不予认可。即便某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真为了“创收”或套取医保经费,这时也不好再找借口重新开单检查。因为政策明确规定,对于患者提供的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且不得以与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

另一方面,今后“HR”标识推行开来,相信任何一家医疗机构也“羞于”自家检查检验项目因无法通过质量评价而盖不上“HR”标识、不被别的医疗机构认可。这样,各医疗机构就会主动加大投入,着力提升自身的检查检验业务能力。如此,对于提高整个医疗检查检验行业质量水,改善不同医疗机构检查检验质量参差不齐的现实状况,无疑都有很大帮助,可谓利民利医之举。(吴学安 徐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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