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观点:人身险产品信息披露细则落定!费率表现金价值表全公开,代理人不得自行修改

来源:保契微信号 发布:2022-11-18 09:57:53

11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6章31条内容明确了保险公司作为产品信息披露的主体,应当将产品的条款、费率、现金价值全表等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信息进行全面披露。

此外,《办法》还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完善内部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机制,披露材料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保险公司不得授权或委托个人保险代理人自行修改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办法》明确保险机构相关管理人员在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材料制定、使用等方面的责任,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保险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将被采取监管措施和处罚举措。业内人士表示,《办法》的出台将倒逼保险公司未来在产品端供给侧改革中回归“以客户为中心”的保险本源。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据悉,该《办法》将于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在《办法》制定的过程中,银保监会正在同步研究制定《关于印发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的通知》。

01

定义产品信息披露

《办法》第三条规定:“产品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及其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要求,通过线上或线下等形式,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公开保险产品信息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第七条进一步明确,信息披露对象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

且保险公司及其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售前、售中、售后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披露应知的产品信息,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业内人士表示,这也意味着产品信息披露实际涵盖全部销售流程,每一个环节都要做到合规。

02

产品信息披露主体仅限于保险公司

在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保险中介机构也被列为产品信息披露的主体,其使用的相关宣传材料应与保险公司披露的内容保持一致。但此次《办法》明确了产品信息披露的主体仅限于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信息披露材料,向社会公众介绍或提供产品相关信息。

同时,《办法》明确保险业协会、中国银保信等机构作为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的行业公共平台,为社会公众及保险消费者提供权威的信息查询渠道。

业内人士表示,完善信息披露可以降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信息不对称性,从销售源头做好规范,降低潜在的销售误导和理赔纠纷。

03

产品信息披露材料由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不得授权或委托代理人修改

《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应当完善内部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机制。

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产品信息披露材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保险公司总公司可以授权省级分公司设计或修改保险产品信息披露材料,但应当报经总公司批准。除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外,保险公司的其他各级分支机构不得设计和修改保险产品信息披露材料。

此外,保险公司不得授权或委托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行修改保险产品信息披露材料。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自行修改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信息披露材料。

保险公司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使用的产品信息披露材料应当与保险公司产品信息披露材料保持一致。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所使用产品宣传材料中的产品信息应当与保险公司产品信息披露材料内容保持一致。

04

不仅披露产品目录条款,还须披露费率表、现金价值全表、产品说明书等

《办法》对于保险公司应当披露的基本材料信息进行了明确。根据要求,保险公司不仅要披露产品目录、条款,还须披露费率表,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现金价值全表,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书等。

此外,根据第十九条规定,这些都须披露在公司官网的公开信息披露专栏。产品信息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上述变更包括产品上市销售、产品变更或修订,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而保险公司决定停止销售保险产品的,也应当自决定停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披露停止销售产品的名称、停止销售的时间、停止销售的原因,以及后续服务措施等相关信息。

银保监会表示,产品费率和产品现金价值作为产品的重要信息,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公开披露有利于消费者更全面地了解保险产品信息,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促使保险公司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此外,从国际经验看,披露产品费率、现金价值等信息,也有经验可循。

据悉,目前保险公司在官网披露的产品信息基本仅包括目录和条款。未来,人身险公司需要在官网披露的产品信息将大幅增加。业内人士表示,这有助于投保人更好理解和比较不同产品和不同公司间的差异,目前部分经营规范的头部险企已尝试在官网披露上述部分信息材料。

05

针对查询、转保、理赔等环节信息披露做出明确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还对查询、转保、理赔等诸多环节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明确。

查询:保险公司在保单承保后,应当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电话、互联网等方式的保单查询服务,建立可以有效使用的保单查询通道。

转保:对购买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且有转保需求的客户,经双方协商一致,保险公司同意进行转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披露相关转保信息,充分提示客户了解转保的潜在风险,禁止发生诱导转保等不利于客户利益的行为。

理赔: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公司官方网站、官方APP、官方公众服务号、客户服务电话等方便客户查询的平台向客户提供理赔流程、理赔时效、理赔文件要求等相关信息。

老年人和特殊人群:保险公司应当对60周岁以上人员以及残障人士等特殊人群,提供符合该人群特点的披露方式,积极提供便捷投保通道等客户服务,确保消费者充分知悉其所购买保险产品的内容和主要特点。

06

保险机构和相关责任人违反规定将被采取监管或处罚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相关管理人员在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材料制定、使用等方面的责任。同时,《办法》指出违反规定的保险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将被采取监管措施和处罚举措。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计、修改、使用产品信息披露材料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保险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表 《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概览

附表 《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与征求意见稿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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